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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
Application for a Provisional Licence to Perform Audit-related Services by Foreign Accounting Practices in the Mainland
Q1. |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暫行規定》") 於 2011 年 3 月 21 日開始實施,在實施前已取得臨時執業許可證且並未逾期的事務所,是否需要再按《暫行規定》重新申請? |
已取得的臨時執業許可證尚未逾期的,不需要重新申請。
Q2. | 《暫行規定》第八條:"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許可証有效期內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証》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告。因前述事項變更需換發臨時執業許可証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暫行規定》實施前已取得臨時執業許可証且並未逾期的事務所,亦需按以上要求執行? |
凡持有有效臨時執業許可証的都需要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報告變 更事項,涉及証書登記事項變更的還需換發許可証。
Q3. | 《暫行規定》第十條:"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臨時執業許可証頒發機關報備上年度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附表 4)。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的,應當同時抄報財政部。" "上年度" 所指的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或事務所個別的審計年度? |
上年度是指日曆年度前一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事務所上 年度在中國內地進行臨時執業活動的,要在 5 月 31 日之前報備 前述期間的全部臨時執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