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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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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暫時執行審計業務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
Q1.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暫行規定》」)於2011年3月21日開始實施,在實施前已取得臨時執業許可證且佔用逾期的事務所,是否需要再依《暫行規定》重新申請?
取得的臨時執業許可證尚未過期的,需要重新申請。
Q2.
《暫行規定》第八條:「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內新增或變更臨時執業項目的,以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上載明信息發生變更的,因重大事項變更需更換臨時執業許可證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是否滿足以上要求?
凡持有有效臨時執業許可證的,均需要按照第八條的規定報告變更,涉及登記變更的事項還需換發許可證。
Q3.
《暫行規定》第十條:「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臨時執業許可證頒發機關報備上年度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附表4)。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的,應同時抄報。
上年度是指日曆年度前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註:
臨時實習業務報告表(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