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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香港引入企業拯救程序

香港政府正就草擬的《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徵詢意見,旨在為香港引入首個法定企業拯救程序和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規定。重整及破產管理專家討論了香港現有重整及破產框架的優點和缺點、對新草案的期望,以及新框架可能對香港及大小型企業帶來的影響。

 

(左起)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伍兆榮律師、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資深常務董事周偉成、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江智蛟、信永中和諮詢專項服務有限公司合夥人簡立祈、安邁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黃詠詩、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戰略與交易諮詢合夥人吳宓

 

香港正計劃引入類似於英國等地的企業接管程序,目的是讓陷入困境的企業有機會重拾正軌。香港政府正就草擬的《公司(企業拯救)條例草案》進行諮詢,期望為香港引入首個法定企業自願安排的框架。

 

儘管香港已經為陷入財困的企業設有許多方案,然而缺乏正式的企業重整制度一直是個問題。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香港會計師公會重整及破產管理專項學會執行委員會(RIFEC)成員伍兆榮律師表示,在世界銀行2017年《營商環境報告》的排名中,香港的名次下降一位,原因是香港缺乏法定的企業拯救框架。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戰略與交易諮詢合夥人、公會會員、RIFEC前主席吳宓補充道,世界銀行的這項調查報告十分重要,並指出新加坡在修訂其破產法例後排名便上升。香港的排名也會影響借貸成本。當銀行評估某個司法地區的風險因素以定利率時,《營商環境報告》是參考的資料之一。

 

富事高諮詢有限公司(FTI Consulting)資深常務董事、公會會員及RIFEC成員周偉成稱,破產法例是否利好營商是投資者決定投資地點的考慮因素之一,因此缺乏適當的企業拯救框架不利於吸引投資者投資香港。如果企業只要面臨資金周轉的問題便要立即清盤,對香港擁有友好營商環境的聲譽會構成不利影響。

 

缺乏讓財困公司扭轉困局的機制,也會構成另一種經濟成本。伍兆榮律師說:「當公司面對財政困難時,若嘗試拯救它而不是清盤,可以將公司的損失降到最低,保住員工職位和寶貴的無形資產。」

 

 

現有重整方案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長、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非審計部董事總經理江智蛟指出,儘管香港目前有許多企業重整方案,但它們都有不足之處。

 

例如,針對銀行推動的自願債務協商安排,香港金融管理局於1999年發佈了《香港企業財務困難處理守則》指。儘管該守則行之有效,但僅適用於銀行,而不適用於其他債權人。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公司可以自願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或進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但該計劃必須得到法院和大多數債權人的批准。然而,這些程序沒有暫止期,意味着個別債權人仍可提出清盤呈請。另一種方案是任命臨時清盤人,這是由案例引申而來的方案。江智蛟指出,儘管重整及破產管理人員可以使用該方案進行重整,但法院已提醒從業員,這不是臨時清盤法例的主要目的。

 

周偉成補充道,香港目前的破產清盤制度利好債權人,並着重收回資產,讓公司扭轉困局的空間有限。他說:「香港需要為瀕臨破產或無力償債的公司提供更多工具,讓他們可以找方法生存下來,而不只是讓債權人將公司清盤並變現所有資產。」

 

吳宓表示,從正面來看,現有框架遵循普通法,具透明度且可預計。但他也同意,由於框架仍依循英國的舊破產制度,因此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例如銳意成為重整及破產管理樞紐的新加坡,香港正失去優勢。他說:「除了香港,其他地區的重整及破產制度都不斷演進,如果我們仍固守過時的制度,便難以與世界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競爭。」

 

信永中和諮詢專項服務有限公司合夥人、公會會員、RIFEC主席簡立祈表示,儘管現行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亦有其優勝之處,就是效率高,且香港有許多頂尖專業人士維護着持份者的利益。最近,法院還認可了非強制」的臨時清盤程序,使臨時清盤人能與管理層合力找解決方案,這是在美國破產法第11章程序與自願安排之間的一種混合式安排。即使如此,他也同意新框架可為陷入困境的公司提供寶貴的額外選擇。

 

伍兆榮律師補充道,「非強制」臨時清盤程序實際上始於百慕和開曼群島,但香港法院主動認可該程序。由於許多香港企業均在那些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它們可以選擇使用該種程序。香港迄今尚未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關於跨境破產的示範法(簡稱「貿法委示範法」),故香港法院有比較大的靈活性,對處理相關事情很有幫助。貿法委示範法是廣為採用的框架,旨在鼓勵不同司法管轄區互相合作及協調以處理跨境個案。

 

 

漫長立法過程

 

目前的建議草案經歷了漫長的過程。遠於1996年,當時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香港有需要引入正式的企業拯救和無力償債下營商的框架。法案前後於2000年和2001年提交立法會審議,然而在如何處理員工應享權益的議題上出現分歧而未獲通過。

 

2009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相關立法工作重啟。江智蛟說:「我當時是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委員,我仍記得在20091月,時任香港特首曾蔭權非常擔憂,指示我們儘快制訂有關企業拯救的法例。」他說:「為了趕出諮詢文件,我們每逢週六早上都舉行晨會。後來香港經濟迅速反彈,因訂立企業拯救法例的迫切性減低了而再次被擱置。」

 

20145月,港府再次提交詳細的立法建議,以期於當年在新《公司條例》納入有關企業拯救的規定,但後來亦未能成事。目前的建議草案主要以2014年的提案為基礎,容許公司選擇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合資格專業人士擔任臨時監管人代替董事會。臨時監管人設法尋求可能讓公司繼續經營的方案,然後由債權人表決決定。

 

為了讓公司在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前有「喘息空間」,新程序將設45天的暫止期,並可按情況延長至六個月。如有必要,臨時監管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其再延長六個月。

 

吳宓說:「新安排意味着我們可以為適用的公司提供其他選擇,務求得出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案。」

 

安邁顧問有限公司(Alvarez & Marsal Asia)董事總經理、公會會員、RIFEC成員黃詠詩表示,由於現行制度缺乏暫止期,令重整及破產管理人員的工作份外困難。暫止期在新程序中發揮重大好處。她說:「如果沒有暫止期,我們不能阻止債權人採取單方面行動,而那種行動不一定符合公司或整體債權人的最佳利益。只要其中一個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整個拯救過程就會告吹。」

 

 

關注範疇

 

儘管建議的草案將會帶來好處,但重整及破產管理專項學會成員亦關注草案的若干方面,其中之一是關於臨時監管人可能要承擔的個人責任。

 

江智蛟指出,重整及破產從業員或會因擔憂承擔個人責任而不願意擔任臨時監管人,因而影響新程序的實施。香港破產管理署署長麥錦羅女士就此議題作解說,詳細可參閱公會雜誌《A Plus2020年第8期第8頁的專訪

 

建議草案一個不足之處是缺乏救助融資方案。黃詠詩解釋道:「當財困公司無法取得特別優先償還權的借貸,將難以吸引新投資者注資。」黃詠詩還希望草案允許臨時監管人抵押財困公司的資產進行融資。「企業很可能只是周轉困難,而非業務表現不濟。我認為,在現時經濟環境下,允許臨時清盤人借貸對拯救企業較為有利。」簡立祈也擔心草案過於複雜。「草案有超過400條條文,連本地專業律師和會計師都要花點功夫來理解和評論。我們希望法例簡明易讀,最重要的是,得到債權人的接受,而且要便於應用。」周偉成表示同意,並指出草案應該要讓非重整及破產管理專業人士也看得懂,讓企業了解可選擇的方案。

 

伍兆榮律師說,建議的草案還包括許多防止程序被濫用的條文。他說:「儘管有時董事和企業東主會以清盤來逃避債務,但我認為讓程序靈活採用與防止濫用兩者之間必須取得平衡。」

 

 

吳宓認為,草案需要給予重整及破產管理人員和拯救程序更大信任,而不應要法院事事介入。他說:「目前,草案的草擬方式似乎表明了持份者之間缺乏信任,在很多情況下要由法院介入其中。」如果新制度能更便利債務人,他認為會更可取。他說:「便利於債務人的機制有助鼓勵營商,但遺憾的是,在大多數亞洲地區偏幫債權人的文化較為盛行,破產制度視財困企業為犯錯者,而不視其為幫助企業重整旗鼓的工具。」

 

就着本港有許多於內地或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的上市公司,除本地企業外,草案還將涵蓋非本港成立的公司,亦即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註冊但在其他地方成立的公司,然而建議草案欠缺處理跨境個案的明確條文。

 

簡立祈說,法院也在研究如何處理在香港上市但大多數業務和債權人都在內地的無力償債個案。他說:「個案可能非常複雜,應該由內地債權人還是香港債權人牽頭呢?香港法院很講求實際操作。」

 

黃詠詩補充道,香港法院還承認內地破產管理人的任命,讓他們在香港採取必要行動,以保護公司在香港的資產。她說:「我們希望內地法院能給予同等待遇並承認香港破產管理人的任命。」吳宓指出,由於內地設有公司破產重整相關法律,當香港實行企業拯救框架,某些香港任命的破產管理人或有機會得到承認。目前,內地法院不承認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的管理人,因為並非所有計劃都涉及無力償債的情形。

 

 

衡量影響

 

草案預計在本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即使獲得通過,亦不確定何時能完全實施。即使隨即實施,仍可能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廣泛應用。簡立祈解釋道:「從個人自願安排的統計資料中看到,市場和從業員由1996年起花了兩三年才習慣和準確理解其含義。」

 

他表示,企業拯救程序更為複雜,可能需要更長時間才獲廣泛採用。「從業員需要向市場宣傳其好處,使人明白它是一套有用的工具。但可能需要一兩年才能真正明白它的用處。」

 

周偉成表示同意:「我認為當草案獲通過成為法律後,政府和重整及破產管理專業人士要向公眾、銀行業和其他專業組織宣傳這套程序,讓他們知道財困公司可以用這個新選擇來解困,這點十分重要。」

 

 

他補充道,會計師可發揮的角色,不僅限於重整及破產管理人員擔任臨時監管人。公會應向會員廣泛宣傳新條例。他說:「如果內部會計師、審計師和律師能夠詳細了解企業拯救的機制,他們便能向企業管理層提出建議以避免公司步上清盤之路。」伍兆榮律師補充道,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的會計師也應知道有這個新選擇。草案中亦引入關於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的新規定,董事們亦要意識到若太遲採取拯救企業行動或會為他們帶來潛在後果。

 

黃詠詩指出,儘管會計師可以在當中發揮關鍵作用,但新制度的成功亦取決於銀行業的接受程度。「實行企業拯救程序需要獲主要有抵押債權人的同意。我曾與其他從業員討論過,我們擔憂銀行同意個別拯救個案的速度或意願。沒有它們的同意,企業拯救程序亦不能發揮作用。」周偉成指出,由於主要有抵押貸方通常不再是傳統銀行,而可能是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甚至其他企業貸款人,情況可以更為複雜。

 

此外,新企業拯救程序還要得到不同類型範疇的公司採用才算成功。江智蛟預料新程序會較獲大公司採用,伍兆榮律師則預期債權人較少的公司會採用。吳宓補充道,該程序較適用於員工較少且債權人主要為金融機構的投資控股公司。簡立祈希望該條例落實後,政府會考慮為新制度設較適合中小型企業採用的簡化版。

 

總體來說,重整及破產管理從業員歡迎新的企業拯救程序,作為現有可用方案以外的額外工具。簡立祈說:「在我們的工具箱加添新工具固然是好事。」業界從業員普遍同意,即使程序未夠完善,香港也要先設法定企業拯救程序,然後再不斷改進。

 

 

本文為編譯版本,原文Rethinking the restart process首發於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雜誌《A Plus202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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